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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少女卖淫 三少年被判刑

2006-7-11 11:13:05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爱香 启飞  发布时间:2006-07-11 08:09:21


      近日,牧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轮奸一少女后又强迫该少女卖淫恶性案件,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3000元、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立,男,1989年8月出生于新乡市,小学肄业,无业,住新乡市凤泉区某村。被告人李三,男,1988年7月4日出生于新乡市,初中毕业,新乡市某公司职工,住新乡市牧野区某村。被告人秦欣,男,1989年10月出生于新乡市,初中毕业,新乡市某公司职工,住新乡市王村乡某村。2005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立、李三、秦欣商议找个女孩坐台卖淫,然后坐收渔利,当晚8时30分许,我市某公司女临时工杨某某下班后行至某村北口处时,三被告人持组合式刺刀一把将被害人杨某某挟持,带至王村镇某村北河堤北口一麦地里轮奸后,又将被害人杨某某挟持至牧野区某浴池,强迫被害人杨某某进行卖淫一次。

    牧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立、李三、秦欣将被害人强奸后又迫使其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三、秦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时,三被告人均不满18周岁,均系未成年人,均应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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